7个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1、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对于没有主体资格的从医人员,造成患者伤害的,仅构成侵权,要赔偿患者损失,如果情况严重时,该非法从医人员甚至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2、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因抢救行为导致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此,我们应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伤病员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必须是伤病员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影响,具有生命危险;其次,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采取的紧急措施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医务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
3、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该问题事实上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医院有无拒收危重病人的权利;其二,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于第二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医学会负责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多。
4、由于患者拒绝配合治疗,而导致患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出现一定的损害,医院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时,无须承担责任。
5、医务人员由于粗心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医院医护人员在手术的过程中,由于粗心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违反了卫生法规、规范,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并且如果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患者的损失。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并不能漫天要价,要求医院予以赔偿,而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各方的因素后才能予以确定。
6、由于医疗手术而患后遗症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对于后遗症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定,关键还在于后遗症是否由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若后遗症的发生是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测或不能防范的,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7、患者接受输血感染乙肝,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输血导致患者感染乙肝的,应该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若没有过错,则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