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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中国籍成年人的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29    作者:110网律师
敬启者:
 
XXX的请求,本律师事务所就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中国国籍成年人为养子”相关的现行法律规范作如下说明,供有关人士参考。 
中国和欧美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之中,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先后确定了市场经济的和法治社会的方向。在加入WTO之后,法律正在按照市场经济的和法治的原则制定和修订。
然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有效的民法典。在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已经持续了几十年,由于社会变迁所导致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不断改变,这个工作时停时续,但在近些年有加快的趋向。
收养行为在中国被认为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
中国的现行法律承认收养,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上承认收养。1991年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没有专门的收养法,只在《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中对收养有所涉及。1991年,中国制定了《收养法》,1998年进行了修订。但由于中国在国内实行户口制度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这部《收养法》只适用于被收养人为14岁以下儿童和被收养人虽为14岁以上人,但系收养人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系收养人的继子女的情况。
迄今为止,中国法律没有明文对前述情况之外的收养做出规定。
依据《收养法》而制订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也只对在中国境内的收养程序做出了规定。
迄今为止,中国法律没有明文对在中国境外的涉及中国国籍人的收养做出规定。
在其他法律中,与收养相关的规定有:《婚姻法》(2001年修订)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继承法>>1985)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条)
在中国,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因收养而形成的上述关系,适用前述法律。
另,《民法通则》(1986)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法律,“收养”是民事行为。因此,从法律上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从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须在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下从事民事活动。
中国对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符合民事行为发生地法律,且不违背中国法律原则的民事行为,一般持认可的态度。
所以,如果收养人在中国境外收养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国籍成年公民,应当遵循被收养人所在国关于收养、移民归化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中国法律对此并无任何障碍。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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