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湖南某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胜诉案 ?(湖南首例民事案件错误导致法院国家赔偿的案件)
案情简介:齐某(化名)二零零几年因投资失败导致拖欠他人不少的欠款,因无力偿还,多家银行和私人债主向湖南某法院相继提起诉讼,要求齐某立即归还欠款,法院判决生效以后,齐某并未依法履行,由于无力偿还欠款,不得不外出躲债,故多家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对齐某的房屋进行的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只够清偿部分欠款,其余的欠款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案件到此应当有了了结,但是2008年,齐某回到户籍所在地,对法院拍卖其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法院在拍卖房屋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多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拍卖房子,法院违法的主要事实有1、拍卖房屋未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2、选择拍卖机构未也未履行告知义务;3、选择评估机构时也未履行告知义务;4、对拍卖的房屋发现房屋共有的法律问题时,未对房屋共有的问题进行析产;5、评估结果出来后未履行交付告知义务;6、发现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存在串通压低拍卖价款的问题,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8、湖南某法院存在严重乱收费的问题,收取的执行费高于国家法院法定诉讼费标准的10倍左右。基于这种复杂的局面,齐某经过多年的上访仍无济于事,2013年齐某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希望我帮其代理该案件,经过仔细审查其复杂繁乱的书面材料后,决定接受该案件,2013年经过多次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和交涉,终止在该执行违法的某法院立案(刚开始立案时,包括该院书记、院长、庭长、法官均视法律于不顾,拒绝依法立案)。立案后,该院草草组织了一次谈话后没有过几天就下了判决书,判决驳回齐某的起诉,这种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取得一审判决书后,我代表齐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大量的诉讼工伤,于2015年案件终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中院确认该法院执行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重新评估,重新定价,经过复杂而坚辛大量诉讼工作,于2015年下达了终审判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某法院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赔偿齐某房屋重新评估所得价款XXXXX万元。(3)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