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一起房产分割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孙德和妻子刘月在1996年2月10日出资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的房屋,但是未办理房产证。1997年11月,刘月去世,该房屋一直没有做分割。孙德和刘月育有两子三女,儿子孙天林、孙天雄,女儿孙秀红、孙秀芳、孙秀玲。2014年9月28日,孙德与孙天林、孙秀芳、孙秀红在公证处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一份,在合同中,将房屋进行分割,具体为:五个子女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父亲孙德享有永久居住权。孙天雄、孙秀芳未到场,分别委托孙天林、孙秀芳代签。当日,双方将该协议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4年10月8日孙德到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公证处以孙德的子女未到公证处申请撤销为由,拒绝了孙德的申请。于是孙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4年9月28日与五个子女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孙德并无其他住所,该房屋为孙德唯一的住房。
二、法院判决
孙德在法庭中陈述,说五子女欺骗他在房屋分割协议上签字。五个子女利用孙德年纪大,视力下降,反应迟钝的特点,让其在一份房屋分割协议签字并按捺手印,明显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割协议无效。
孙秀红未到庭参与答辩。孙天林、孙天雄、孙秀芳、孙秀玲共同答辩:1、房屋分割协议是孙德本人亲自写的,是真实有效的;2、协议内容是孙德与家人事先商定好的,不存在五位子女与公证处串通;3、本协议没有《合同法》52条关于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驳回孙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孙德与被告孙天林、孙天雄、孙秀红、孙秀芳、孙秀玲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
三、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诉的房屋一直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房产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原被告在房屋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将房屋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形式上虽是合同实际上存在遗嘱性质,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原告作为遗嘱人主张遗嘱的签订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该遗嘱同样缺乏其有效性。同时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原告孙德居住的唯一住房,该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签订也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确认与五被告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书无效的诉求,法院应当支持。关于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在公证处办理的《房屋分割协议书》公证,因为原告有证据证明洛宁县公证处同意原告撤销公证书的意见,鉴于五被告未到场暂不能做出撤销公证决定,故该公证书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