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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借款纠纷中的借款交付事实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描述
本案笔者代理原告,即出借人。案情为:出借人借款人民币38万给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金额、出借方式、还款方式、计息方式等作出约定。后,由于借款人违约未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遂诉至法院。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出借款项的实际金额。出借人认为:已将全款38万交付于借款人。借款人认为:出借人实际只交付了32万借款,还有六万作为利息已经提前扣除。因此,出借人实际借款只要32万元,故计息也应以32万元为基准数计息。

借款人举证不能承担败诉
本案庭审过程中出借人主要提供了一下两份证据,第一份为32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第二份为6万元的现金收条。尽管借款人主张其中现金6万元并未收到,而是出借人预先打好的让其签字。法院并未采信借款人手法,认为公民对其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理应知晓,借款人主张其并未收到6万现金,但其又推翻其签字确认收到现金的收条效力并无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其已收到全额款项。

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出借人全额交付款项
法院结合本案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出借人交付了38万元的借款。法院认为:本案出借人主要提供了一下两份证据,第一份为32万元的银行转账流水,第二份为6万元的现金收条。尽管借款人主张其中现金6万元并未收到,而是出借人预先打好的让其签字。法院并未采信借款人手法,认为公民对其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理应知晓,借款人主张其并未收到6万现金,但其又推翻其签字确认收到现金的收条效力并无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其已收到全额款项。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最大焦点:借款人到底是收到38万元还是32万?综合本案的证据,从法律事实(及通过证据呈现出的事实状态而非客观事实)的角度看,借款人确实收到38万元即转账32万加上现金6万元。本案借款人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只是单方主张6万元是用于利息在贷前已做扣除,但是并未提供双方对该笔费用算作利息扣除的合意,也并未举证证明该份现金收条是出借人逼迫其所写。况且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该份现金收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知晓。故最后法院认定其实际收到38万元全额借款
注意:并非所有的现金收条,只要无相反证据证明未能收到现金法院一律认定打收条一方收到借款。如出借人交付大额款项,没有银行转账佐证,只有现金收条的话,而借款人事后否认的话,如果出借人只有现金收条,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也不认可该份现金收条的效力。所以在出借款项时,尽量选择银行走账的方式,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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