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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是婚姻法给挖的坑?“被负债”如何避免?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单义律师
离婚“被负债”,是婚姻法给挖的坑?“被负债”如何避免? 点睛智慧联盟
来源:新浪法院频道
部分内容综合自律新社、成都商报
 
2016年11月14日至16日,相关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因前妻王凤英赌球负债600余万跑路后,成为了讨债对象。在众多讨债人追讨和骚扰下,“生活完全如噩梦一般”的李长天,辞去了包括副院长在内的相关行政职务,并搬家躲藏。但他终究没有躲脱债务,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简称“24条”)推定规则判决其承担巨额债务。同时,近日媒体还报道了近百人组成了“反24条联盟”,为自己离婚之后“被负债”维权,引发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夫妻离婚“被负债”已不罕见,成为司法审判中备受争议的焦点,规定夫妻共同负债的婚姻法解释24条甚至被视为“恶法”。不断产生的“被负债”现象到底该如何避免?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选择离婚通常是一种解脱。但有时候,情债易断,钱债却难清,尤其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总会生出诸多事端。相对弱势方想尽早一拍两散,互不亏欠,没成想却因“被负债”,纠葛数年难有结果。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处理离婚财产纠纷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还牵涉第三方的债务权利。欠债还钱这件事没有争议,只要债权关系真实存在,债权人自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如果欠债的是已婚人士,事情就不太好办了。目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常说的“24条”),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有两个例外情形,要么另一方能证明借债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夫妻财产本就是AA制的,债权人也知道有这回事。
 
什么是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什么“被负债”?
 
一方配偶没有在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为什么要承担还款责任?
 
1、按照“24”条规定及婚姻法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24”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情形,几乎不会出现: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
 
不好理解?请看一下对话:
 
情形一:
 
A:老板,最近手头紧,借点钱,几个月就还给你.
 
老板:好的,借多少?
 
A:借我10万,老板,这是我个人借的钱,借条中要注明个人债务的哦.
 
老板:滚!
 
情形二:
 
A:老板,最近手头紧,借点钱,几个月就还给你。
 
老板:好的,借多少?
 
A:借我10万,老板,我和老婆约定过财产、债务各归各的,你看,这是我们的婚姻财产约定书。
 
老板:滚!
 
所以这样是借不到钱的!这些法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实践中比大野生大熊猫还稀少。
 
3、举证难,即使在以上情形中,老板还是愿意借,但是老板不会傻到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注明“个人债务”、“借款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那么就需要A的配偶去证明----这个基本没法证明!
 
专家说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表示,上述被负债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因此,一些超越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就有可能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
 
在薛宁兰看来,“24条”和《婚姻法》四十一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婚姻法》四十一条说的是要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共同债务。而‘24条’则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只要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先推定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立法确定的标准不一致,差异是非常明显的。”
 
同时薛宁兰还表示,债权人利益肯定需要保护,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也需要兼顾,不能只考虑一方,二者需要一个平衡,“从立法上来看,债务认定的标准必须确立。从效力来看,法律肯定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解释立法不清楚的地方,如果立法都已经清楚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再用司法解释来进行扩大化解释。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扩大化解释实质是又重新确立了一个标准。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表示24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破解夫妻债务困扰人民生活,是一个事关民生的重大议题。从目前反映出来的大量案例看,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之所以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24条存在“三大错误”,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24条判决的结果。因而,破解夫妻债务当今之策是“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24条推定规则,大胆适用婚姻法41条和相关法律判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废除24条,在未来的立法中构建科学的夫妻债务规则。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对现行的“24条”总结出了五点批判:“一是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的不安全性;二是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三是错误设置了有利于夫妻中举债一方和债权人的法律推定,而导致了举证责任错置,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被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四是过于强调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造成了夫妻个体权益的受损。五是相关规定之间缺乏统一明确的理念,造成了不同规定之间价值取向的混乱,使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法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地则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由配偶共同承担,实际上反映了保障婚姻关系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博弈。如果取消24条,那么借夫妻关系逃避债务的现象会集中爆发,债权人的利益一定会受到损害,交易安全无从保障,那么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恢复24条联盟”。
 
到底如何才能避免
 
----推行夫妻共同签字制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由夫妻共同签字----这是科学的风险控制方法,在共同签字制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夫妻,人人均是受益者:一是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二是杜绝了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明确家事代表权的范围
 
夫妻作为家庭生活的共同体,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的决定代表夫妻共同的意见。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向朋友借钱,朋友默认“借钱”是夫妻俩的意思,到时候还钱也是夫妻俩一起还。但平常生活里,夫妻一方借钱可能是自作主张,完全和另一方无关。避免产生夫妻一方发表权的分歧,就要明确夫妻相互具有的家事代表权。比如,在一些案件里法官裁定借款数额过大,超过家庭所需,而判定债务仅为个人债务。
 
----现行法律下,如何解决被负债问题呢
 
第一步、让债权人证明借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被负债”的很多案例中其实借贷关系根本就不存在,是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的虚假债务,目的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得到更多的财产。
 
这样的案件被负债一方就要积极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发现债务当中的疑点。一旦发现是虚假诉讼,就可以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47条,以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债务确实存在,那就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就如前段时间陈玲案一样,如果不能证明是虚假债务,那就要积极举证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审查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该债务用于投资经营的,配偶有无分享了该收益。在一般情况下,非举债一方要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是极为不易的,从而导致大部分案件最终被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陈玲与反24条联盟的情况就是如此。今年3月,最高院杜万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举证责任要发生转移,也就是说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责任,只要达到盖然性标准就可以。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陈玲的案件在再审中适用了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并不容易,需要搜集共同生活期间大额开支的证据,如果有共同经营的就更加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步:签订财产协议,向举债一方追偿。
 
如果通过举证不能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用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向举债一方追偿。虽然很多情况下举债一方有可能是无力还债了,但对于非举债一方来说也是一种最后的保障,以期等举债一方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追偿。
 
----警惕留意
 
夫妻一方在完全无法掌控对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下,要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多留心,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开支建议要做好整理和记录,如果真的遇到“被负债”的情况时才能有良好应对的心理和措施。
 
结语
 
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相互信任,一般都不会想到离婚,对离婚时的债务分担问题一般都缺乏危机感,没有对自身利益和保护意识。由于平时都比较信任对方,所以也就不会注意在平时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制定是考虑到绝大多数“夫妻关系”的亲密度和信任度远强于“债务关系”,它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在日常生活中娶妻想侵占对方财产的现象是极少数行为。但从制定以来已经发生了太多起“被负债”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二十四条规定的推定规则把债的义务主体扩大到义务人的配偶,是有违契约自由精神的。
 
虽然取消“24条”,肯定会出现夫妻一方借债宣告破产,而财产用于家庭花费的部分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大多数人维权。但不能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近年来婚姻财产分配的案件增多,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不能因为“概率低”而小觑其社会危害性。不能让幸福的结个婚,悲催的背巨债,如花似玉的好姑娘或者好小伙一夜之间变老赖的这种现象发生,这样即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对婚姻的纯洁性不利,更对社会的和谐不利。如何保护“被负债”群体的合法利益,是摆在我们面前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保障婚姻中无辜者的权益,是时候补上司法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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