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告:太原X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XXX庄儿上村七三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XX 董事长
被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桃园XX50号
法定代表人:陈** 董事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10万元及利息1255996.46 元(从原告支付购房款次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截止到2013年4月9日);
3、因被告原因导致解除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0万元;
4、支付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与保全费共计42648.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21日,被告与刘XX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61007847、20061007848、20061007849、20061007850、20061007851、20061007852《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至高国际”8层1至11号房,并于2006年6月26日在太原市房地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但在2008年1月10日,被告又与原告针对上述相同的标的房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约支付房款410万元。并且被告于2010年5月将该房屋实际交付刘红小使用至今。原被告双方因该房屋引发的纠纷经法院依法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并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被告就“金桃园至高国际”8层分别与原告、刘红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属于一房二卖;2、因刘红小与被告签订合同在先,并且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而且被告也已经实际将争议房屋交付其使用,故认定此合同应当优先履行,也就意味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
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不能,所以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10万元及利息1255996.46元;因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410万元的赔偿责任;支付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承担的诉讼费、公告费与保全费共计42648.00 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太原XXX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