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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110网律师
 1、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同一意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叫劳动能力鉴定。
  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条款中,若对该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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