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之前就有很多人在咨询,公司对外有很多债务无法偿还,那么股东是否要偿还呢? A说,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以,如果公司对外有债务的话,公司应当以其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B说,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但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是有限制的,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说,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是有限责任。但是,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对于A、B、C三个人的表述到底哪一个对呢?其实他们三个人的表述都有一定的道理,C的说法考虑的可能更周全一些。A的说法正确的前提是,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B的说法正确的前提是,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