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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发布日期:2016-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重要改变,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权时,不宜简单地直接判决双方平均分配争议标的物,还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1.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愿意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认定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股权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希望通过分割股权成为股东,而夫妻中股东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又不同意对诉争股权进行审计、评估并以市场价格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诉争股权的性质及案件实情,认定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分割股东一方一半的股权。
   案号:(2007)东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不能证明该股权是个人出资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丁耀蓝与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一方不能证明取得该股权是个人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能,包含财产性权利和事务参与权,特别是事务参与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质,无法直接进行分割,原则上由一方继续持有股份,并给予对方作价补偿。但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的,法院对分割股权的请求不予处理。
   案号:(2003)晋民初字第53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3.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吴×与张×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案号:(2016)京03民再2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摘自: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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