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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些总结
发布日期:2016-11-11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不断的接到一些民间借贷案件的委托和相关咨询。对于这类案件大量的产生,背后原因非常复杂这里不作分析。但在笔者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发了读者的一些思考,想借此闲余时间就几个问题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主要审理什么样的问题?
在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相应义务的请求时,被告的抗辩无非三种:一是,关系存在,但是已经偿还;二是,关系存在,但存在阻却事由,即原告未履行贷款义务、未到还款期或者已过诉讼时效;三是,否认借贷关系存在。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主要审查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二是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贷款、还款义务。三、有无权利阻却事由,如诉讼时效等。
二、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不充分,如何对待?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当事人能证明的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履行事实。对于此类案件被告一般抗辩事由为两种(1)认可借贷关系曾经存在,但是已经偿还借款。此种抗辩被告需对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使得法官不再确信借贷关系尚未消灭,则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2)借贷行为尚未发生。此种抗辩笔者认为原告仍应当对借贷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种抗辩的案件中也很重要。
2、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际上该条将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不利后果,部分的转嫁于被告。笔者对其理解为:被告只要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就推定双方存在的是借贷事实。
三、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怎么办?
笔者对于部分当事人有这样的顾虑非常理解,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针对目前状况笔者的建议还是寻求公权力的救助更为合适,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将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一个现代化社会中公权力有其优越性。当然当事人可以穷尽所有方式去催要借款,但存在因要钱心切违法被处罚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例也经常出现,最终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建议一定要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相信法律。将债权确定后,申请强制执行。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相信属于你的权利终有一天会得到保障。
民间借贷案件还涉及很多问题,如利息与违约金的处理,借贷关系中存在的担保问题,利用互联网产生的借贷问题等等,笔者将在后面的时间再做相应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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