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结论区别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等于鉴定结论,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
2、作出程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鉴定部门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会作出鉴定结论,他是一种被动行为而非主动行为,鉴定部门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件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结论交由委托部门或指派部门由他们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3、救济程序差异明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认定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权,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为最终的责任认定依据。
而鉴定结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鉴定结论不服时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它鉴定部门作出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部门与原鉴定部门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是等同的,采纳何种鉴定结果由案件处理部门予以考虑决定。
4、书面表现形式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认定书用章时加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不仅要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其双重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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