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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踪八年 丈夫该申请宣告死亡还是申请离婚?
发布日期:2016-11-07    作者:柴海艳律师


  李先生与谢女士在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谢女士便外出不归,杳无音讯。2015年李先生结识了新的女友欲与其结婚,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他须解除之前的婚姻关系才能重新结婚,但却发现谢女士当初系使用造假的身份证件与其结婚。那么李先生该向法院申请宣告谢女士死亡还是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分歧

  观点一: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王先生如果想解除与谢女士的婚姻关系,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她死亡即可,死亡宣告之日,他们的婚姻关系即解除。

  观点二:李某应先申请宣告谢某失踪,再起诉离婚。其理由是,离婚诉讼不同与其他民事诉讼,其生效后是不能逆转的,出现问题是不可挽回的。该案谢某不能应诉是因为送达不到。而公安部门出具的谢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认定的。因为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是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公安部门的证明应在宣告失踪特别程序中予以认定后,在离婚案件中才能采纳认定。故,李某应先申请宣告谢某失踪,而后再起诉离婚,此时法院才可判决李某与谢某离婚。

  观点三:直接申请诉讼离婚,通过公告形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于谢女士下落不明,李先生可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评析

  笔者认为,虽然以上观点都有可行性,作为当事人,他有自己的选择权利,但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实际,更为便民、快捷。

  一、管辖法院更便捷。宣告死亡应向下落不明人即谢女士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请诉讼离婚可由李先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间更节省。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判决书还要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而申请离婚就只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公告期约为半年,这远远低于宣告死亡的期间;

  三、实际操作更单一。宣告死亡由于牵涉到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很有可能也会牵涉其中,而离婚只牵涉到婚姻关系中两人的人身关系,所以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在诉讼离婚时,由于现实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性还不是很广泛,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余送达方式之后适用,如此方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尤其是出庭应诉的权利和知情权,另一方面,宣告死亡还有后续隐患,就是被宣告死亡人可能重新出现。而且在实践当中,一般当事人对于宣告死亡制度本身并不熟悉,只知晓诉讼离婚制度的存在,所以当遇到对方下落不明的情形时,当事人第一反应都是直接起诉离婚,宣告死亡制度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基本也未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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