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第一卷第50题的答案受到很多考生的质疑。
原题是: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D.
本题考到了律师法和法官法及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知识点。
在司法部布参考答案后,该题被认为是争议最大的一道考题。司考过后再去探讨答案已无意义,但该题的争议还是值得我们反思。
长久以来,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法官与代理人之间的不正当接触。法官与代理人私下接触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性怀疑的原因之一。正因如此,《律师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均把法官与代理人之间的接触作为重点约束行为。立法者均认为通过立法可以杜绝法官与代理人之间不正当接触,体现司法公正。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立法者用心良苦,但收效甚微。法官也是人,法官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这也不能作为法官就应脱离人的基本属性的理由。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之一就是明礼诚信,我们自称是礼仪之邦,如果法官真的遇到上述试题中的情况,而又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的话,我想,一个小学生也会认为该法官不懂社交礼仪。
有一点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法官不可能回避与代理人之间的接触。如在城区人口较少的四川省古蔺县,一名法官在一天上、下班途中碰到自己承办案件的代理人的机会占50%以上,你能保证做到每次碰到都装着不认识吗?在很多法官自己不能控制的场合,当法官遇到自己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时,如果依照今年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的话,是很尴尬的。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解决此问题,不能单从立法上解决,而要从制度上创新。这个制度就是法官助理制度。
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将法官从繁琐的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职责有:(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a、案件起诉文书,b、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的送达,c、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d、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e、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a、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b、案件移送,c、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d、带领书记员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e、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盖章、装订等,f、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a、送达裁判文书,b、案件的报结工作,c、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d、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e、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在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后,将以前的案件审理流程书记员—审判员改革为书记员—法官助理—审判员。这一制度一方面将法官从繁琐的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设制了一个天然的屏障。
在当前的审判模式中,法官从立案开始就接触案件,全程参与案件的进程。现实中,一个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对案件先入为主,有了一个初步的定性,有时开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更有甚者是先写好判决书后再开庭,庭审后当庭宣判,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开庭审理形同虚设。
在实行改革后,法官不再庭前接触案件,法官只在法官助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庭审理,正确适用法律关系。法官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不了解,有利于法官重视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利于法官客观公正的作出裁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法官助理试点先进单位曾在2008年3月25日的全国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上交流经验。但是也要看到,实行法官助理制度需要长期摸索,如何切实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也是一个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传统审判模式下法官权利的一大剥夺,在原有讼诉程序中,法官的主动性较强,而改革后,法官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这会让一些法官在能在短时间内适应。
而且,由于法官在庭审前没有接触案件,只有在庭审中才能了解案件事实,在如何适用法律关系方面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原有法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知识更新学习。
笔者认为,在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法官在庭下当事人的代理人碰见时就是寒暄几句,也对案件无实质性影响,从而从另一方面保护了法官正当交往的权利,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