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几年
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简而言之,法律层面决定定罪,事实层面决定量刑。
一、法律层面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2)行为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行为对象
本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协助对象是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如果此类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立法者认为需要对其予以打击,则将其从从犯地位上升为正犯,体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4)结果
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协助组织卖淫罪也是行为犯,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并不受制于组织卖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组织卖淫人员特定的帮助行为,不管组织卖淫人员是否实施或者完成了组织卖淫行为,也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都已构成具体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这表明我国刑事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当然,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仍存在无法割断的实质性依附关系,故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能脱离组织卖淫行为,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必定有组织卖淫罪。
2.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三)罪与非罪的区分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四)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刑法第358条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原因在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罪中的常态化。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成立条件,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完全可以实施此罪,如果多人共同组织卖淫并构成犯罪,显然是任意的共同犯罪。但实际中,组织卖淫行为涉及对内管理、对外“经营”各种复杂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关系,行为人不但要有效控制卖淫者,还要与嫖娼者打交道;不仅要时时注意逃避依法查处,更要面对来自黑恶势力的滋扰。犯罪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卖淫罪通常很难由一个人实施,行为人往往需要合作者或协助者才能顺利“开张营业”,因此,组织卖淫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实施过程中需要保镖、打手、管账人予以“协助”已经成为常态,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常态化。因为考虑到还存在少数由一人单独实施组织卖淫的案件,所以在不改变组织卖淫罪的“任意共同犯罪”类型的前提下,将已经接近类型化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就成为比较稳妥的立法选择。
二、事实层面
(一)量刑标准
1.《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二)从轻与减轻
1.《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即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上述情节并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