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和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6月,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协议分手,此时王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王某将怀孕的消息告知了张某,但此时双方都不想再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在王某父亲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张某补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张某称从此后对王某的人身安全及其他事宜概不负责。
王某本想打算到医院堕胎,将自己与张某的这段感情做个了断。遗憾的是,当王某到医院做术前检查时,被医生告知自己身体不适合做引产手术。最后她放弃了手术,并将此事电话告知张某。
2011年王某顺利生下一子,同时她将此事以短信方式告知张某,但张某从未尽过一个父亲应尽责任且不认可孩子是其亲生,未向母子支付一分生活费,还以各种借口恶意中伤王某。后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抚养费,未果,为维护自身及孩子的权益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1、谁是适格的原告,即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抚养费;
2、如何正确适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
魏律师观点
按常规处理,本案应由孩子本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父亲张某支付抚养费,其母亲王某则为法定代理人。但是,这样处理,本案有一难处——孩子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如何在诉讼中作为原告?代理人认真研究了新的案由规定,发现在同居关系纠纷中有一案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该案由符合本案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同居关系期间,双方生育了子女,其抚养费应当等同婚生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诉。
2、在孩子未成年期间,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由直接抚养的监护人代为保管和支配,且其本人也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费。那么,孩子本身固然可以直接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但作为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其分担的抚养费。换言而之,作为直接抚养人,其所要主张的是要求对方分担抚养费的请求,以保证将孩子养育成人。
代理人最终决定,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案由,以孩子的母亲王某为原告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了异议,但经过合理解释,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
法院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协议书、医院检查报告、新生儿出生记录等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初步证明原告和被告恋爱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实,进而可以证明被告张某系孩子的生父。被告虽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进行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与孩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孩子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被告张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稳定,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