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因此,因专利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历史上一度曾出现过大量相同情形不同判决的案例。这一问题,笔者曾专门做过研究,此外,司法实务界一度还出现过以蒋先生先生为首的关于专利权属纠纷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二元分析说,即“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注:转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