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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男童被推摔伤 法院认定学校无责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朱孟杰律师

十岁的小浩(化名)课间在操场因琐事被六年级的小勇(化名)推倒,致左手骺损伤(左、尺桡骨)、伸指肌腱损伤(左中、环指),构成十级伤残。小浩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小浩对损害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与小勇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近日,朝阳法院判决小勇赔偿小浩5.8万余元。
小浩诉称:2015年3月18日,下午三点多下课后,我在操场被小勇恶意从背后推打,摔倒在地,当时左腕疼痛、活动受限。我当即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左手骺损伤(左、尺桡骨)、伸指肌腱损伤(左中、环指),当日住院并手术治疗。3月20日出院后,医嘱休息三个月,但为了不耽误学习,一个多月后我带着支具坚持上学。此次事故给我造成很大心理伤害,导致我不敢做剧烈活动,且受伤部位不易恢复,十级伤残对我成长造成影响。
小浩称事发时老师未在现场,且学校设施不完善,监控存有死角。事后,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及肇事方的相关信息,并拒绝处理此事,导致索赔事宜无法进行。小浩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故将学校、小勇及其母亲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药费2086.78元、交通费500元、后期复查费用890元、残疾赔偿金87 820元、病假期间课程补习购置步步高家教机一台30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 000元。
学校辩称:学校并非侵权人,亦未实施侵权行为,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学生有常规的安全管理,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两学生家长,并及时送小浩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涉事两学生虽都是未成年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和智商,应当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发时间为学生下课后至下午课外活动开始前的十分钟,当时并非所有学生均已到楼下,老师也尚未到操场。在自由活动时间,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本案不能归责于学校教育保护不当。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小勇辩称:我认可损害事实,同意依法承担责任。事发当天,我父母陪小浩就诊并垫付了前期医药费。我和父母均已多次向小浩及其家人致歉。推倒前小浩用脚踢我,我认为其对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我认为我仅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小浩的部分诉讼请求,我不予认可。另外,我家庭生活困难,请法院予以考虑,适当降低我的赔偿比例。前期垫付的医疗费7258.94元,应予以折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下午15:25至15:35之间,因争抢小浩自带的篮球,在操场上小勇将小浩推倒在地致其受伤。随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小浩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浩伤情为“骺损伤(左、尺桡骨)、伸指肌腱损伤(左中、环指)”。小勇的父母垫付了医药费7258.84元。事发时,小浩为四年级学生,小勇为六年级学生。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浩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护理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小浩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60日。鉴定机构指出小浩左手背部可见较明显手术瘢痕,考虑其年龄尚小,瘢痕对其左手美观等会有一定影响,具备瘢痕修复的适应症,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此外,鉴定机构指出骨骺和骺板都是未成熟的四肢长骨的生长区域,也是儿童骨骼最薄弱、最易骨折和损伤的部位,骨骺损伤后可引起肢体的生长障碍,导致肢体缩短或关节畸形。小浩左尺桡骨骨骺损伤,遗留左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等后遗症,对此目前无需特殊治疗,但其骨骺损伤后是否会影响左侧尺桡骨骨骼的生长发育目前尚无法评估,需较长时间观察、检测才能确定,故对此项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与小勇事发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浩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勇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对于普通的课外活动和体育活动,二人都应能够辨识自己的行为并知晓或预见相应的后果。小浩伤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小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脚踢小勇的情节,对于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小勇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的时间在下午管理班课后、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双方事发时的年龄、年级、事实经过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小勇承担60%的责任,小浩承担40%的责任。对于小浩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结合证据予以确定,折抵小勇已经垫付的费用后,最终判决小勇的母亲赔偿小浩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6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转自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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