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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的成立、生效及其解除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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