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数额协商未达成一致,单位即函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否主张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案情概要
笔者代理的一起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委托人是位外企高管,因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单位,邮件中罗列了几项希望获得的金额,N+1的补偿金、社保基金、股票折价款等,总共金额为二十几万。单位认为员工,已提出N+1补偿金,即是同意协商解除,便函告员工,劳动合同结束,将依法支付补偿金。单位随后汇款至该员工工资卡,但所支付的补偿金额远低于员工邮件中的数字。员工认为,单位在并未对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裁判结果
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商一致包括: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期间、社保缴纳情况、单位发放的股票是否折现、加班工资发放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单位未对离职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函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