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一般有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于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五、关于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1、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具体又包括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却解除合同三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违反该项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企业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而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下,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改正以外,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那么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问题: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超出了1年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但是对于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只要不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时效期,职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3)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 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
2014年度厦门市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如果遇到人身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专业劳动工伤案件律师:吴律师18759295817
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41360*20=827200元;
60--74岁:41360*年限(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75周岁以上:41360*5=206800元
农村居民:59岁以下:15008*20=827200元;
60--74岁:15008*年限(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75周岁以上:15008*5=20680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26864*年限*抚养份额
农村居民:11228*年限*抚养份额
3、丧葬费:5221*6=31326
4、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
5、营业费:医疗费用的10%-20%
6、住宿费:120元/天
7、护理费:70元/天
8、精神抚慰金:5000-80000元
职工平均工资:5221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0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86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28元
厦门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79.15岁,其中,男性76.35岁,女性81.94岁
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3、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 致人损害纠纷;6、铁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
2014年度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参照表(七级伤残费用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口平均逾期寿命(厦门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79.15岁,其中,男性76.35岁,女性81.94岁)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厦门市5221元/月)为基数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工资;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工资;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
(四)交通费:实报实销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
(七)定残后护理费:
(八)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工资,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