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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拆房丢遗像 精神损失须赔偿
发布日期:200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村委会不当拆房造成房主宋某室内财产损失及其母亲遗像丢失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某村委会赔偿原告宋某室内财产损失,并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2000元。

  宋某的儿子与某村委会于1998年12月1日达成协议,保证于1999年12月1日前将老房拆除,否则村委会可自行拆除。2001年7月21日,某村委会通知宋某之子在3日内将老房拆除,但他仍不履行。2001年7月27日,村委会在原告屋内无人之时,撬开门将宋某屋内物品搬出,并将房屋拆除,造成宋某室内财产不同程度损坏,并使宋某母亲遗像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母亲遗像的灭失,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损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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