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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变法定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遗嘱继承变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殷海与安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殷雨、殷雪、殷雷子女3人。安平系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崔亮、崔明子女2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崔亮、崔明与殷海形成了抚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1204号平房一间产权登记在安平名下。安平于20121212日因病去世,殷海于20124月因病去世。
殷雨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殷海将西城区公房1间,自建房2间归殷雨所有和使用(公房租赁人改为殷雨)。
殷雨为四级肢体残疾人,2008121日后殷雨与殷海一起生活,对殷海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2011年殷雨被评为“孝星”。
崔亮、崔明、殷雪、殷雷称殷海所留遗嘱不是殷海亲笔所写,但由于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及殷雨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材,导致无法对遗嘱中殷海的笔迹是否真实进行鉴定。殷雨提交的殷海所留遗嘱中明确将西城区1间公房、2间自建房归殷雨所有和使用,但并未直接提到诉争的东城区房屋的归属问题。
再查:20121221日,殷雨与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协商讨论殷海的遗产分割问题,之后形成了《关于父母遗产问题第二次会议》一份,其中提到了诉争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分配问题(即其中第三条载明的“母亲留下的东城私房归五子女所有,抓紧办理公证”")。后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四人均在该份会议纪要上签字,殷雨没有在前述会议纪要上签字。对于会议讨论涉案东城区房屋的分配方案并形成文字材料时,殷雨是否就持有殷海所留遗嘱一事向其他继承人说明的问题,殷雨在法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其第一次陈述称其当时没有提到存在遗嘱之事。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海与安平系夫妻关系,产权登记在安平名下北京市东城区平房一间为殷海、安平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人去世后其各自所占产权份额为其遗产。殷雨虽提交了遗嘱,在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否认遗嘱的真实性情况下,殷雨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遗嘱为殷海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法院不予采信,殷海与安平名下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判决后,殷雨不服原判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安平名下涉案平房一间产权变更归崔亮、崔明、殷雨、殷雪、殷雷共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驳回殷雨、崔亮、崔明、殷雪、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安平名下平房一间产权变更归殷雨、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共有,殷雨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分别享有十六分之三的产权份额;
3、驳回殷雨、崔亮、崔明、殷雪、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将诉争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关于殷雨虽提交的遗嘱有效与否的问题,首先,殷雨在与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协商讨论殷海的遗产分割问题时形成的《关于父母遗产问题第二次会议》中对诉争东城区房屋进行分配时,殷雨并未提出殷海已立遗嘱将前述诉争房屋给付殷雨所有之事,此与常理不符;其次,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及殷雨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材,导致本案无法对遗嘱中殷海的笔迹是否真实进行鉴定;再次,殷雨提交的殷海所留遗嘱中明确将北京市西城区1间公房、2间自建房归殷雨所有和使用,但并未明确提到诉争东城区房屋的归属问题。综上,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殷雨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殷海与安平名下遗产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但考虑到殷雨为四级肢体残疾人,且其于2011年被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老龄委评为“孝星”,对殷海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分配遗产时对殷雨酌情予以多分。关于诉争东城区房屋的分配问题,原判未考虑到殷雨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客观现实,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该房产,有失公平;二审法院予以调整,酌定由殷雨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崔亮、崔明、殷雪、殷雷分别享有十六分之三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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