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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未到期房东要求搬离,能否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失?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于今年1月从甲处租了一个店面,但其和房东曾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若遇拆迁则租房人应当立即搬走。随后,我在房东的同意下,花费5万元对店面就行装修,但临近8月时,我被房东告知该店面被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让我立即搬走。这样的情况下,我能要求房东赔偿吗?此外,该店面所在房子无建设许可证,对我有什么影响?

                               将乐 李先生

  答:首先,根据你所描述的,甲为承租人,你是次承租人。房东即出租人,将没有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你说的那份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承租人再转租给你即使是经出租人同意,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不受租赁期间一年的限制。

  其次,对店铺进行装修经过房东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你所进行的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东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房东不同意利用的,你可以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你应当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东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若是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进行装修,所有损失就只能由你自己承担,而且房东还可以要求你将房屋恢复原状。

  因此,综合上述规定与现状,建议你尽量与房东协商解决搬离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再进行起诉。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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