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数次施暴,妻子欲离婚法院难以认定家暴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陈某女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与2008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日生育一女李甲。双方恋爱时关系尚可,但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常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的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受伤。后陈某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数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有出警记录。2016年3月17日,双方再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当天回到娘家并拒绝与李某共同生活。现陈某到起诉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尚不构成根本性矛盾。原被告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难以单方面认定被告构成“家暴”。现在被告对于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非常强烈,主动要求与原告和好,故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夫妻关系还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在中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中女方因为生理原因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家暴发生后女方如何维权也是现实生活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通常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冷暴力)。法律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首先,需要有伤害行为;其次,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最后,当事人的家庭暴力需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前文案例中陈某因双方的暴力冲突受伤有出警的记录,但并未有验伤报告,法院据此难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暴,且李某不愿离婚,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双方的感情却已破裂,故没有判决离婚。
法律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这与受害方在暴力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保存证据有很大关系。这里律师建议,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警方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律程序,且会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询问并制作笔录;如果受害者受伤了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及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