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案例一(上海):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2008年1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11月25日被解聘。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原告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现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350元。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双倍工资赔偿劳动报酬以外法定责任部分,适用于一般的仲裁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本案中,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争议已经发生。原告张某应当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一年内主张权利,申请仲裁。由于原告直至2010年2月14日才提起劳动仲裁,亦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告认为仲裁时效应当从2010年11月25日原告被解聘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江苏):
2013年6月4日,张菊芳至江苏吉庆管材有限公司处工作,二者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手制件车间操作工,工资为月薪3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15年3月1日,张菊芳以江苏吉庆管材有限公司未为原告(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2015年3月底,张菊芳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月24日,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菊芳主张的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663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案例三(海南):
2009年苏春兰入职到博亚公司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博亚公司自2009年4月开始向苏春兰发放工资。期间博亚公司未与苏春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1日苏春兰与博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5日博亚公司向苏春兰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苏春兰在该通知书上签名。2013年12月31日后,苏春兰未到博亚公司处工作。2014年5月28日苏春兰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6月5日作出海龙劳人仲告字(2014)75号案件逾期告知书,苏春兰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苏春兰诉请博亚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12025.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未签订书面老的那个合同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苏春兰应在2011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仲裁,而苏春兰于2014年5月28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苏春兰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不同省份裁判规则不一样,其中部分省的法院还存在多种实务观点。
第一种实务观点: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等省份代表,如上面案例二。
201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种实务观点: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以上海等为代表,如上文案例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第三种实务观点: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
目前海南法院实务中并不是一致的观点,部分法官计算仲裁时效,认为二倍工资的请求属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部分法官认为计算仲裁时效,应采用第一种实务观点(如案例三)。
(2014)龙民一初字第119号: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因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规定,被告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属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故被告于2013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2013)龙民一初字第51号: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762元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属于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的2012年4月29日起计算,原告于2012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