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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10-11    作者:房树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韦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向贵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已经涉嫌强奸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与一般强奸罪的行为有区别,情有可原,本辩护人认为在量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属男女朋友(情侣)关系,案发前被告人发照片给被害人,引起被害人甜蜜回忆,被害人答应过两天(2016年5月25日)来被告人处与其相会,两人在房内(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某出租房)时,被告人要与被害人亲热,虽然当时被害人可能因昨晚(5月24日)与另一男子(成某某)发生性关系,有点不愿,(当然这个可能的原因被告人一直不知)被告人以为是女朋友调情,因为以前两人性生活时女友也有推拉欲拒还羞的情况,但都过得很愉快,于是继续亲热,过程中被告人既未以伤害女友身体威胁,也没有撕破女友的衣物(包括内裤都未破),至发生性关系后期过程中被害人未反抗,也没有不愿意的情况,被告人没有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意识。被害人之所以报警强奸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前晚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第三者(成某某)送其来到被告人处并在外等候,被害人内心思想复杂,加之,被告人在性爱后看女友给另外的男人发微信(短信)忍不住发怒,于是被告人与其女友争吵起来,女友在吵架过程中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2000元,并对被告人讲不给就要报警说他强奸,被告人说可以给2000元,但希望女友不要分手,由于被告人身上只有两百多元钱不够,于是被告人到老板那支钱,老板说要第二天(5月26日)才能支钱,于是被告人让被害人(即被告人女友)等一天就可给2000元了,但由于另一男子(第三者成某某)还在外边等候被害人,被害人又不敢让被告人知道,于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必须当天给钱,并且一再威胁被告人,被告人身上又没足够的钱,借一时又借不到,内心有点害怕又不知怎么安慰女友,于出了出租房去散一下心,不料,女友在第三者(送她来并一直在外等的男子成裕龙)的催促下报警了。当一起租房的老乡罗某某打电话说女友报警时,被告人马上来自首了。可见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情侣关系,被告人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既没有以侵害女友身体、撕破女友衣物或恐吓等方式强迫、威胁强奸女友,同时女友(被害人)也没有以伤害被告人身体、撕破被告人衣物、警告等方式加以强烈反抗,不愿意志不强,所以更符合年轻情侣调情的情形,即使认为属强奸,情节也显著轻微。
2、本案犯罪情节、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了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这从下面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1第一被告人是发生在情侣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是“强奸”不特定的妇女,这类似于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所以被告人对社会没有潜在威胁和危害
2被害人报警后即后悔害了被告人,被害人承认其对被告人有感情,被害人在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给被告人寄钱送衣物,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早就谅解了,被害人之所以不敢向警方说被告人不是强奸是自己愿意的,是担心自己会被追究报假案或污告的责任
3、被告人对被害人至今感情深厚,他对辩护讲他不怪被害人告他,希望女友能原谅他,他一定改得更好
4、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一直表现良好
3、本案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出具谅解书,又有自首情节,敬请贵院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不管自己是否犯错都及时向被害人作了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       30%以下。据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除罚金外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
案发 后,本         极大的惭愧和内疚,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经过在被刑事拘留在中山市看守所近四个多月的自我反省、公安、管教和辩护律师的对法律的解说和教育,被告人已经提高了法律认识并决心痛改前非,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并能为社会作贡献为家庭尽责任的好公民。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没有受到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在学校是一个乖学生;在工作勤劳努力,所有工资都寄回家和交给女友;孝顺父母,善待亲友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诚地请求,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后果,对本案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此 致
中山市第人民法院
辩护人:房树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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