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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孙术校律师
    200** *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同时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于19931015日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教学综合楼正负零以上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9961225日争讼之综合楼工程竣工;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1997325日原告将综合楼交付财经学院使用。
  2005128日,原、被告双方经确认又约定,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135万余元,被告先行支付30万元,其余款项等教学综合楼消防工程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或有关部门允许使用证明后进行结算。
[案情分析]
  律师回答:
  1995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可撤销合同,而是无效合同。明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样造成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的不公平现象。 
[案情结果]
[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5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之规定,应确认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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