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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6-10-01    作者:高震律师
夫妻对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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