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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生活费和教育费?
发布日期:2016-09-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与妻子今年50岁,于1990年收养了一个女儿,现在女儿成年,但因为不听话,经常吵闹,所以和女儿关系不好,我们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但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我们要求女儿补偿我们收养她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江西 刘某

  答:你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法院会受理,若确实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法院会依法判决予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们夫妻有劳动能力以及经济来源,女儿亦没有虐待行为的,你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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