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案情】
某日,刘某根与刘某林、黄某荣等人用扑克赌博,刘某根输钱后怀疑刘某林、黄某荣等人“出老千”,于是纠集谭其、刘某荣及刘某亮(在逃)和刘某根(在逃)四人,强行将刘某林、黄某荣带至某宾馆内,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退还所赢赌资。刘某林、黄某荣分别交出10000元、4000元后得以脱身;刘某林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本案属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根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并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根等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刘某林、黄某荣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特征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通常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主要特征是采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刘某根等人虽对刘某林、黄某荣实施了拘禁行为,但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追索被骗的赌债,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