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李远军指认自己车内储物箱藏有毒品 冰毒重为50.94克 2016年7月21日,湖南省宁乡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远军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万元。
这原本是一起看似普通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2015年10月21日晚10点,警方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宁乡县玉潭镇某网吧内有吸毒人员活动,警方赶到网吧后,发现李远军具有重大嫌疑,随后警方在李远军的车内发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94克、麻古5.37克以及一些吸毒工具。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李远军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阅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了一个细节:与李远军相识的一名肖姓男子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曾在案发当天给了李远军100元。承办检察官根据经验判断,这100元不可能凭空出现,有可能是李远军贩卖毒品的毒资,如果这100元是毒资,那李远军的犯罪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他可能因此涉嫌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罪名不同,法定刑相差巨大。
查清李远军到底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这100元的来龙去脉至关重要。考虑到李远军涉嫌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证据相对薄弱,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进一步查证李远军收取毒资、贩卖毒品的情况,查明其上线与下线的身份,并安排肖某对李远军身份进行辨认。
2016年3月,侦查人员将买毒人员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先后补充到位。肖某在证词中交代:2015年10月21日晚6时许,肖某受朋友委托,打电话找到李远军拿100元的“货”(毒品麻古)。李远军让其到某网吧,于是肖某骑摩托车赶到该网吧楼下。随后肖某在车内将100元交给李远军,李远军拿了价值100元麻古给他。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肖某也辨认出向其卖毒品的李远军。
但在审查案卷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因网吧外没有监控录像,所以这“100元”的毒品交易过程缺乏现场视频资料证据。如何证明他们当晚确实有过碰面呢?通话记录!通话记录至少能证明当日他们确实有过联系。调取肖某和李远军的通话详单后,办案人员发现2015年10月21日晚6时许两人确实有过通话记录。在接下来的审查中,办案检察官认真研究了警方的搜查笔录,李远军被抓获的当天,在其车内搜查到了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好的麻古57粒、冰毒50.94克、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一份以及若干吸毒工具。
然而,只有肖某的个人证词和搜查到的毒品,还不足以证明李远军具有贩卖毒品的意图或者事实,只有再找到其他有力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成功指控李远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李远军的“上线”是最关键的突破口。2016年4月,李远军的“上线”——涉嫌贩卖毒品的同伙蒋武(化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蒋武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拘留,在供述中交代一个邵阳人找到他,要他帮忙“出货”,货有60个(一个为一粒红色麻古、一克冰毒)。因没有出货渠道,蒋武找到了李远军,在其车上,蒋武将这批毒品用红色塑料袋包好交给了他,让其帮忙贩卖这批毒品,李远军答应帮忙“出货”并赚取提成。接受讯问时,蒋武辨认出当时交给李远军的那一袋毒品,侦查人员当面清点了毒品数量:毒品麻古还剩57粒,冰毒50.94克。
法庭上,李远军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责推得一干二净,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持有毒品。庭审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证人肖某证言、通话记录证实“100元”确实为交易毒品的毒资;同案犯蒋武的证言,证实两人多次商量贩卖毒品的情况。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李远军确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李远军低下了头。
“审判长,对于被告人李远军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实他确实贩卖了毒品。对本案中查获的50余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不仅具有非法持有的行为,还具有贩卖牟利的意愿与行为,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足以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说道。
因案情清晰、证据确凿,法院认定李远军犯贩卖毒品罪。李远军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