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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110网律师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本文转自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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