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6-09-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骑自行车王某与驾驶轿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今后永不追究”的调解协议:李某处负担医疗费外,另外赔偿王某住院期间的的误工护理营养费共计8000元。2012年10月,王某二次手术,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7月,王某委托律师起诉李某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8元余元。
  本案中,王某二次手术后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王某二次手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请求赔偿的项目与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无矛盾之处,故李某应当对王某的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