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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6-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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