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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发布日期:2009-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任何人如想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检事。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在这两年中,要学习法官、检事、律师的全部业务。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全部初任检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线侦查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包括:1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2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3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4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5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在地方检察厅及以下的机构中,均设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遗产、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防火、铁路、毒品等部门,检事按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检事总长作为长官级检察官,其任职与总统的更迭有密切关系,总统虽有权更换检事总长,但检事总长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检事总长从高等检事长中选拔。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韩国检察官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是检察官独立,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防止在同一职位上过度长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使检察人员创造性地履行职务,韩国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原则规定是:在同一厅内连续工作期间,一般职不得超过5年.技能职不得超过7年,但是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调任。具体程序是:经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每6个月对检察人员的评价,业绩评价进行再次筛选,安排新的岗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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