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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9-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昨日,巴女士(化名,原告)委托本律师准备在赫山区法院处理其离婚纠纷诉讼。开庭前,巴女士声称自己与对方蒋先生(化名,被告)从去年7月份分居至今,而婚生女儿小丽(化名)一直由自己抚养。蒋先生不仅对小丽不闻不问,甚至连子女抚养费也不支付。为此,巴女士想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不仅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取得子女抚养权,而且要蒋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偿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
     类似于巴女士遇到的双方闹离婚分居期间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其实有很多。从道德层面上看,由于和对方有矛盾就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做法的确欠妥。然而,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却是不同的结论,原因是: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离婚,附带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而在判决离婚前,夫妻之间往往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即分居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收入负担孩子抚养费,而对方没有负担,所以在离婚时让对方就此补偿自己的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显然,巴女士的要求将很难被法官所认同。
     那么,在分居期间出现类似于巴女士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分居期间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当然,这个官司和您的离婚官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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