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单位工作,从事井下采煤,已工作了8年时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6级,无护理依赖。 因乙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甲在停工留薪期时间的全部工资,后甲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等解决本案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因甲从事的为特殊工作岗位,应按照55岁的退休年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甲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本代理律师结合甲的实际情况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鉴于乙方未将甲方纳入特殊工作岗位名单,未替甲方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审批,故甲方未出现在特殊工种名单之上,且甲方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足,也无法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故甲方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审理机关依法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并采纳了甲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甲方诉讼请求,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