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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医院病历有瑕疵,整形手术失败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李闯律师
【背景】
武汉的杨小姐身高172CM,身材苗条,在外人眼里已是美人一枚,可她对自己的胸部和脸部不太满意,觉得如果拥有了丰满的胸部、尖尖的锥子脸,那才叫完美。遂到处打听哪里的医疗美容医院靠谱点,并先后去了好几家武汉的医疗美容机构咨询。
【基本案情】
原告杨小姐(以下简称原告)20155月到被告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做自体脂肪丰胸及面部吸脂美容手术。之后一周,原告手术部位非常不适,但被告告知这是术后正常反应,过一阵子就好了。原告遂出院回家休养,但之后半个月不适感却一点都没有消失,原告遂有所怀疑,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某三甲医院进行了检查,被诊断为双乳腺增生及双乳腺后方多发囊性回声。之后半年间,原告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并多次向被告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被告一直拖延、推诿,原告身心俱疲。
 
【李闯律师代理维权过程简述】
   
杨小姐听说李闯律师在整形失败维权方面颇有经验,就辗转联系到了李闯律师。
李闯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研究了相关证据,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小姐能提供在医疗美容医院进行整形的证据,但病历有部分医生未在医嘱处签名,有部分病历系治疗医生事后补录
李闯律师认为:一、原告杨小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关系。二、病历资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其本质要求,医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全面地记录对患者诊治的整个过程。但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瑕疵,其真实性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形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应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遭遇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采纳了李闯律师的观点,推定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整形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八万元。
【启发】
   在生活中只要去医疗机构,不管是医院还是整形机构、美容机构,都应注意保存原始的病历,一定要完整。在出现医疗伤害后,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李闯律师专精于整形美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赔偿案件,长期致力于整形美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赔偿案件的专业研究与实务,多次代理整形美容失败的当事人与各类整形美容医院/医疗美容机构谈判、调解、诉讼,具有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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