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上高速,酿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与周某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方向后方姜某驾驶的大货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驶,在并道过程中,司机李某判断失误,造成所驾驶的桥车右前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碾札致死。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死亡。经现场勘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光照明系统不合格,李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案情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这个“严重后果”必须是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果,即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周某系被其他车辆(下落不明)拖带碾轧致死。也就是说,被害人被甩出车外时尚未死亡,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均有可能,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车外一定会被其他车辆轧死的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在审理中引起激烈争论。
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且照明设备不合格,与他车相撞,致使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由于高速公路上车辆速度快,又在夜间,视线较差,被害人被后车碾压的可能性极大,这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有的常识,因此不应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范围。李某作为驾驶员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但他仍然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被认定为犯有交通肇事罪。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情况,被告人李某、姜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致使乘车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碾轧致死。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肇事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133条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