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
被告:姜某
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原告驾驶汽车与原告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负全责,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在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由被告垫付。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0526.68元。二、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最终结果]
原告获得赔偿款。
[律师点评及相关法规]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负全责,且本次事故造成了原告受伤,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