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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6-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是加工合同。交付后参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定作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前,由定作人承担相当于材料价值的那部分风险,其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是定作合同。定作合同具有买卖与承揽双重性质,因此作为定作合同成果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揽的规定,应当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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