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2年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元,并自201年8月31日起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年4月0日,原、被告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租赁360挖掘机一台,租赁时间自20年月2日起至5年6月2日止,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每日按照被告所欠租金总额的10%收取滞纳金。截止2015年月1日,被告欠下原告租金及挖掘机操作手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被告承诺在201年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自愿按照每日10%向原告缴纳违约金。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无故推诿,所欠款项人民币6000元至今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