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6-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①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