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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解决婚姻?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110网律师

他们指无民事能力人。

《民法通则》中的“第十二条第二项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可见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文仅指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痴呆人等。

如对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存在争议,在解除婚姻之前应先根据特别程序进行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认定标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解除婚姻时,这又得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结婚之初就无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法》“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止结婚。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如若已婚,也为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婚后遭遇事故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1、身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很显然,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也即“对方”不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之列。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起诉解除婚姻时,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

 

2、身为原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表达意志或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那其可否提起离婚之诉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以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提出离婚诉讼。首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需变更监护关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所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解除几种情形,而本文为什么不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解除呢?那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就自身婚姻是否需要解除应由其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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