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