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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11    作者:高震律师
取保候审 一、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辩护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对于提出保证人的,可以帮助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应当建议更换保证人,以免影响强制措施的变更。对于交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帮助审查侦查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合适,是否综合考虑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数额是否畸高,保证金是否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程序是否合法等。
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受理和按时答复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刑事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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