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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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上棉七厂工作,住址上海青浦区庆华路 弄 号 室,联系电话:11111111,手机13124681021,邮编20700
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月5日,汉族,上钢一厂工作,住址同上,手机:12345678901,邮编同上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价值5万元);
四、夫妻共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6年9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3月2日结婚,1991年2月生育一女儿,取名为王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自1998年6月被告结识一女子后,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可简述离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 李某某
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