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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案例:拆迁腾退房屋补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普、王美丽诉称:二原告系夫妻,飞龙公司于2011726日拆除了二原告之前所居住的北京市某区56号,并承诺对二原告进行安置,也给付了二原告三年的回迁周转费,至今三年已经过去4个月有余,被告至今未对二原告进行安置,也未再向二原告支付回迁周转费。现李大普患病失去收入,二原告的生活陷入困境,已无力支付承租的房屋租金。因被告违约,二原告垫付房租一万两千元。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安置问题,被告以各种理由回绝。现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回迁周转费一万两千元。
被告飞龙公司辩称:一、二原告不是其所诉腾退房屋的产权人。据原告诉称,腾退房屋地址为56号,经核查该房屋合法产权人是王金山,即王美丽之父,二原告仅为户口在册人口。根据某区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对房屋产权人的认定,王金山作为56号的产权人,是唯一合法有权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全部腾退款项和办理回迁安置房入住手续的被腾退人。二、腾退款项已全部发放给合法产权人王金山。飞龙公司与王金山于2011726日签订了《拆迁腾退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书内容:被腾退人为王金山;王美丽和李大普作为户口在册人口属于被安置人员,按照其安置人数在补助款项内计算有回迁周转费用;飞龙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应将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全部支付给被腾退人王金山。后飞龙公司如约将约定的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于2011816日全部支付至王金山银行账户,飞龙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三、飞龙公司已按约定提供安置房屋,由于被腾退人、原告及被腾退人监护人的原因至今未能办理入住手续。飞龙公司与王金山于2011726日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安置房屋两套,分别22号和25号房屋,雕思小区已于20131027日入住。20139月底,飞龙公司开始通知各产权人办理入住。飞龙公司多次通知王金山到现场办理入住手续,至今未到,该两套房屋仍然空置,为其保留。后原告告知飞龙公司王金山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街道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共同监护人。飞龙公司与两位监护人联系,王美玲要求必须其与王美丽同时到场才可办理入住,由于两位监护人至今未能同时到场,所以该两套安置房屋未能办理入住。综上,飞龙公司已按照约定向王金山支付补偿款、补助款、奖励等全部款项,并如期提供回迁安置房屋,飞龙公司已全部履行约定义务。由于二原告、被腾退人及其监护人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交付入住,所谓增加的周转费,不应由飞龙公司负担,飞龙公司要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2011726日,北京市某区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飞龙公司(甲方)与王金山(乙方)签订《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约定:乙方腾退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56号;乙方现有在册人口2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产权人王金山、之女王美丽、之女婿李大普;补助费中含回迁周转费十六万元。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捺印。飞龙公司已将包含回迁周转费在内的腾退所得款支付给王金山。石榴庄村委会认可北京市某区石榴庄村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系其设立的临时机构。
201184日,飞龙公司(甲方)与王金山(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安置用房销售价格六千元每平方米销售建筑面积;安置用房共计2套,建筑总面积共计一百零五平方米,认购安置用房总价款六十三万元。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字、捺印。
根据《居民房屋腾退公告》,补偿安置标准中回迁周转费系每人每月一千五百元,选择房屋安置的,三年周转费一次性发放;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给付三个月周转费。
20144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王金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北京市某区石榴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王金山的监护人,王美丽对该指定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委会关于王美玲作为王金山监护人的制定,指定王美丽一人担任王金山的监护人。2014525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美丽的申请,维持北京市某区石榴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王金山监护人的决定,指定王美丽、王美玲为王金山的监护人。201491日王金山因病死亡。
王美丽提交王美玲手写的日期为201485日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内容为:关于承诺书16-41号,有关北京市某区某村村委员会、北京金瑞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腾退人王金山的房屋登记事宜,本人:王美玲
被腾退人王金山指定委托人要求必需二人:王美玲、王美丽同时在场,否责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对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大普、王美丽的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首先,北京市某区城乡一体化腾退办公室、飞龙公司与王金山签订的《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约定的回迁周转费系总额约定,并未约定超出部分如何负担。另外,《居民房屋腾退公告》注明回迁周转费的计算方式,并未注明超出三年部分的周转费如何负担。飞龙公司已依照协议将回迁周转费支付给王金山,现李大普、王美丽要求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支付超出三年部分的房租、利息及违约金,于法无据。其次,飞龙公司已于201310月通知王美玲办理涉案安置用房入住手续,因王美丽、王美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前往飞龙公司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安置用房未交付,现李大普、王美丽要求飞龙公司、石榴庄村委会支付超出三年部分的房租、利息及违约金,于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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