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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肖岚律师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特许经营中,产品的供应和销售渠道受到了合同的严格限制,且这种限制通常具有独占性,即经销商不得销售其他产品,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能相互竞业。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也称特许加盟。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是近年来迅速盛行并日渐国际化的一种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名称的表述非常混乱,合同名称是特许经营合同或加盟合同的相对较少,反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合作合同、销售经营合同、分店转让合同等各种不规范的合同名称层出不穷。之所以有这种情况,有些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表述,有些则是特许人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适用。
二、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法院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认定。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对于特许经营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有如下三项基本特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因此,在判断涉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根据上述三方面进行审查,即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
三、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般来讲,受许人以一定代价取得特许权,其目的是在一定的商标或经营模式下经销特定的产品,因此特许人通常负有商品供应义务,从而容易导致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但是,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不同之处:1.特许人不仅向受许人提供产品,而更重要的是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提供与该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无形财产所有权2.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健康运转,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许人的最低销售额;3.在商品经销商业模式中,供应商也可能对经销商的商业区域进行限定,这一点与特许经营的区域划分非常相似,但从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角度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要显著高于一般的经销协议,因为经销商可以同时为许多制造商经销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只能制造、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不得同时兼营其他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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